刘效仁
刚当选海南省高院院长不足一个月的董治良,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法官基本理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物质建设、经费保障滞后、司法环境不理想等等,虽然难,但都是可以克服的,可以逐步改善的,但若是连法官基本的理想、价值观都需要重构的话,那才是最艰巨的工作任务。”董治良说:“有的法官别说司法理念、价值取向,连起码的良心都丢失了,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法官犯法已不鲜见。广东省高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院原院长田凤岐、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先后被查处;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窝案亦是触目惊心,阜阳中院连续三任院长尚军(女)、刘家义、张自民因腐败下马。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的堕落似乎更具有典型意义。2002年,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3名副庭长等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成为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周文轩临危受命之后,曾高调反腐,做出了“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等八项承诺。他公开为全院副处级以上干部上党课,告诫每位一定要慎权、戒贪、律己、修德。然而,言犹在耳,他自己却倒了。
法官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化身,一旦法官也涉足腐败,人们便有可能对公众权利的社会保障失去信心。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会直接绕过法律程序,利用一些特殊关系解决纠纷,或者铤而走险,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矛盾,这很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笔者以为,司法从业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忠于职守,行使好权力。这就需要切实保证法院的独立地位,不仅要保证法院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还要保证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其他社会关系的独立。另外,强化对法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司法过程公开透明的机制,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无疑也相当重要。但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更是保证法院公正判决、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一环。因而,选任法官的标准应比一般职业更严格,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应使法官认识到职业的尊严和荣耀感,珍惜名誉,远离腐败。不仅在司法知识层面,更要在道德标准价值体系方面强根固本。只有真正确立法律信仰和职业神圣感,筑牢理性良知的堤坝,严于自律和互相监督,才能洁身自好,有效抵制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