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07-09-25 11:20 来源: 苍梧晚报
字体:大 中 小 | | | 判决书“早产”谁尴尬 | | □朱慧松 | 据《大河报》8月31日报道:昨天,武陟县占店镇占店村村民何某,拿到了一份蹊跷的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时间为2008年7月10日,下发这份判决书的是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昨天,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说,何某是因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问题,与温县的李某、林某对簿公堂的,案件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昨天,他们拿到判决书时才发现,这份判决书的下发时间竟是2008年7月10日。李先生不解地说,此案件是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受理的,审理结束是最近的时间,咋会下发2008年的判决书呢?
毋庸置疑,法院判决书是庄严而神圣的,不应出现人为错误,而低级错误就更不应该了。看看何某拿到的这份判决书,可谓让人啼笑皆非,现在明明是2007年,判决书下发时间居然是2008年,莫非今年就能审明年的案子?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的错误。如此一来,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都荡然无存,莫非法官就不知道现在的年份吗?恐怕绝非如此,而是疏忽大意给弄错了。
判决书内容规范应是起码的要求。法官的行为是在执法,书写判决书也是执法的一个步骤。只有判决书清晰明了,当事人才会心服口服。否则只会让人稀里糊涂。
或许说得有些夸张了,问题根源或许不是法官不识字而在于工作粗枝大叶、马马虎虎、敷衍了事等等,若是这样不出错才怪。试想一下,若是更加认真负责,多点细心和耐心,这样的错误是否就可以避免呢?还是那句老话说得好“世上就怕‘认真’二字”。这样的法官就算不上扫盲班,也得到责任意识提高班里走一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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