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07-09-13 15:21 来源: 连云港新闻网
字体:大 中 小 | | | http://www.lygnews.com 2007年9月12日9:30 □子在渊 | 法官关于一个法律案件的判决,没想到引起不少人“到底还要不要做好事”的道德追问。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南京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反被诬告。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在没弄清事实真相之前,我们不能武断地说,老太太肯定是自己摔倒的,彭宇就是被冤枉的好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院按“常理”来判案,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法官应该懂得“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原则。老太太要向彭宇索赔,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他撞倒了自己。倘若老太太不能作此证明,彭宇对老太太的摔倒就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在此案中,法官却采取了举证倒置的原则,来推定彭宇撞人在先,扶人在后,不符合法理的基本要求。
其次,透过判决书可以看到,法官判决的依据是靠“日常生活经验”,按照“常理”和“社会情理”分析出来的,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将这种常识性和经验性的推理用到判决中,显然不妥,毕竟法官断案不能像福尔摩斯破案一样,以推理来还原事实,而是靠事实、靠证据说话。此案中,法官仅仅依据自己的推理,就断定小伙子“有罪”,实在是难以服众。因为,倘若按照法官的逻辑思维来推理,同样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一个65岁的老太太,腿脚灵活性当然会差些,加上在车站候车匆匆忙忙,自己不注意而摔倒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再次,审视此案中法官的主观经验性判决,大有隐含着一种人性恶的前提,并以此来推定人有罪。判决书中类似这样的话语看起来特别刺眼,如“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在法官的眼中,我们的社会似乎就是一个缺少爱和缺少帮助的世界。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官不应将自己的个人偏见和道德认知加入到案件的判决中,这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不应混淆法律的事实证据和道德的人性恶预设。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尽管现代法律在制度设计上预设着人性恶的前提,但这种预设不能用来进行事实上的推理,它不足以作为有罪的证据。现代社会确实有人不愿意见义勇为,看见别人摔倒不会将其扶起,但是我们不能以此就主观断定所有的人都不会见义勇为。所以,在真相没有弄清楚之前,若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搞“有罪推定”,既是对彭宇的不公,也是对社会的麻木。
由此案所传递出来的导向也让人担忧。假如法官以人性恶的推理来定罪量罚,那以后还有谁会冒着风险,去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呢?
据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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