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 然
据报道,河南省原交通厅长石某某受贿1497.4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原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死缓。
对这样的巨贪不处以死刑弊多利少。归纳起来主要有“四害”:其一,有悖于法律的尊严。我国刑法规定,对情节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以死刑。其二,有助于对“贪污、受贿”行为松绑。对“巨贪”、“巨大受贿”者,不处以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对“贪污受贿”行为有松绑作用。其三,有伤人民群众的心态和感情。像大的贪污受贿者得不到法律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有伤人民群众的心态和感情。其四,有助于“变相”侵害更多的弱势群体。国家的钱,人民的钱,集体的钱,公共建设工程的款,被一个个贪官贪去了,最终成为“巨贪”。他们贪的、受贿的钱能救活救助多少贫困家庭,能解决多少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
所以,对巨贪“人性化”不能削减反腐倡廉的正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