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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人物到底评的是什么?

2007-09-15 17:04  来源: 其他  字体:      

作者:五岳散人

  又是一年芳草绿,等北方的草都该黄了的时候,又是一年的“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启动了。这次跟去年不太一样的地方其实就一点:今年在公示候选人时,那些破坏环境的反面提名人也将公示(9月3日《新京报》)。
 
  记得在去年,作为积极响应并参与这个活动的民间捣乱人士,我曾在报纸上公开提出建议,请大家把票投给为了电影艺术不惜毁坏多少年才能形成的美景的电影导演们,比如陈凯歌。用以表彰他们为了自己的电影事业不惜毁坏我们大家共同的自然景观的大无畏精神,以及以此来表示一下对他们的质疑:在别人毁一块草坪都可能拘留的现代社会,干了这么一票的艺术家们居然啥事没有,不知道道理何在! 

  这次,看来终于要有些结果了,这个结果是“公示”。大概这东西相当于我们这里当年的游街示众吧,意思就是把某人名誉弄得脏一些而已。古代的游街示众好像是戴枷的,旨在对某人的错误提出批评之余,也能在肉体上让他们长点记性。现在我们文明了,木枷没有了还不算,连劳累他们腿脚的游街都省去,只是公布一下某人在破坏环保方面的突出业绩就算完了,倒是轻描淡写得很。 

  即使如此,也不能轻易抹杀这个评选的意义。一直以来,一说到大众评选什么“年度人物”或者“N大人物”,大家条件反射地都往好的地方去想,基本上评选出来的都是正面人物。只有媒体在年终盘点的时候,才在小范围里评选个“十大贪官”什么的,虽然足够有趣,但没有了大众参与,总觉得公信力不足。这么直接就把评选分成红黑两榜的做法,还是很少见、并且值得鼓励的。 

  但问题是,红榜固然是有益世道人心,黑榜能起的作用到底能有几何,就实在是不得而知了。因为作为评选的主办方虽然囊括了中宣部、文化部、环保总局等重要的部门参与,毕竟这些机关没有执法的权力,评选结果固然是可以发布的,能不能对于黑榜的上榜人士产生震慑效果实在难说得很。
 
  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与开始实行在1989年年底,将近18年的时间里,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固然是凤毛麟角,就是很多污染的企业也还在照开不误,最多是在他们的成本里增加了一项必要的支出——罚款。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基本都是罚款的办法,几乎成了“环境保护罚款法”。这就导致了一种等同于环境购买的行为,因为只要交了足够的罚款,好多事情就好办了。而且某些新闻还揭示出一个事实:企业的排污费与罚款等支出。目前吃环保饭的人不少,而且收入很牢靠。 

  在没有严格执行的情况下,这种评选就总是让人觉得有作秀的嫌疑。因为红榜开出自然是表彰性质的,但我们的环境还在不停恶化,表彰得过于理直气壮与现实环境不符。而黑榜开出来,虽然是在想象中把那些破坏环保的坏分子游街示众了一次,但就我们的生活常识而言,对于他们的脸皮还是有信心的。我可以很负责地说,他们一定会跟什么都没有发生一样。 

  所以,固然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奖励那些做出贡献的环保人士,更应该做的,是真正能把《环境保护法》落到实处,对于企业,禁止其用罚款来购买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于个人,不能因为某些“艺术家”光环盖顶的人士,通过自己的名气来逃脱惩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就此而言,好像那些艺术家们还没有过这个时限。 

  我个人建议,红榜如何表彰都没关系,这个黑榜应该附带着一些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啥的。惟有如此,才能起到一些震慑作用。否则的话,评奖活动本身就是件很不环保的事情,再得不到应有的效果,到底评选的是“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还是“有害于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就让人有些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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