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新闻网】 (通讯员 张猛 记者 王绪波)好不容易找了一份专业对口、收入又不错的工作,正准备好好干一场的时候,谁知道用人单位突然通知要解除合同,理由是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
“试用期内的表现,到底由谁说了算?是不是老板想叫谁走人,谁就得走人?”市民王先生遭遇此困惑。劳动部门人士提醒: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随意解雇员工的,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是学机械制造的,大学毕业后来到市区一机械厂应聘技术员。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为3个月。试用期期满前几天,单位突然通知王先生,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根据规定要求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王先生感到莫名其妙,自己在试用期内工作勤勤恳恳,也没犯什么大错,怎么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了呢?王先生问了自己周围好几个同学,他们也不同地遭遇到类似情况。王先生说,试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一般比最低工资标准高不了多少。机械厂在招聘时对自己说月工资为2000元,但试用期的工资还不到1000元。应聘时就是冲着试用期后的高工资去的,可没想到用人单位没到试用期满就把自己辞退了,还给了一个不合格的理由。
针对王先生的遭遇,笔者进行了调查,发现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较多。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招聘时许以高工资,但其实是想用试用期来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任意解除,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这样可以达到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也是不少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劳动部门人士介绍,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又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依据相关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