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吉安贤
编辑同志:
我是东海县牛山镇居民,今年26岁。去年11月20日,我在市劳动局院内的公告栏内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招聘单位是新浦区一家广告公司,招聘的职位是平面广告设计,该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写明:受聘员工月薪2000元,并提供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我看到广告后前去应聘,面试合格后,进入公司上班。为了生活方便,我还在新浦南小区租了房子,每月房租300元。这期间,公司除了支付我的约定薪水外,招聘广告中提到的住房补贴和通讯补贴都没有兑现,我曾经向公司领导提起此事,但公司答复说,只能按劳动合同办,没有写进合同的承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没有义务兑现。请问: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约束吗?
东海县牛山镇 江文武
调查附记:
接到读者江文武的来信后,记者带着信件找到了位于新浦新新路的这家文化广告公司。在公司办公室,公司副经理陈女士介绍说,在当初公司张贴的招聘广告中,确实承诺过,员工一旦上班后,便会享受工资以外的住房补贴和通讯补贴,但当时有一点没有说清楚的是,公司的本意是,对外出联系业务的员工有这样的待遇,而坐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不享受这样的待遇,因为办公室里有固定电话,而且不限制使用;至于住房,公司也提供了简单住房,有的员工为了住得舒服些,自己出去租房,公司是会给予住房补贴的。
对于公司方面的解释,当事人江文武表示难以接受,因为当初公司在招聘员工的广告中,没有详细说明坐在办公室上班就不享受这些待遇,如果是那样,他就不会来这家公司上班了。
那么,单位招聘广告中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记者又走访了法律人士。市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认为,公司发布招聘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希望有人向其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看到招聘广告后前往应聘,是向公司发出愿意以其广告中言明的条件与之签约的要约。此后,双方面试及协商签约事宜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要约、反要约的过程。最后,公司提供了格式劳动合同,这又是一个要约,在合同上签字为承诺,于是劳动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该劳动合同保护。在本起纠纷中,江先生和上述这家广告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约定给予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当事人该款项的义务。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有关承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使广告中的承诺变为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