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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7-08-03 16:38  来源: 其他  字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单位进行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教育部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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